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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延长阿拉善盟基础设施

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公司债券

核准文件有效期的函

 

发改办财金〔2018〕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企业债券核准批复有效期的请示》(内发改财金字〔2018〕485号)、《关于转报宝应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苏发改财金发〔2018〕511号)、《关于延长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核准文件有效期限的函》(皖发改财金函〔2018〕258号)、《关于调整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期限及延长核准批复有效期的请示》(桂发改财金报〔2018〕278号)、《关于转报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延期发行2018年企业债券申请的请示》(川发改〔2018〕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3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宝应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5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7月8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3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9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自治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50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20日。

  同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253号)文件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9年6月28日。

  二、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发行前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向我委报备。

  三、请你委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及债券资金管理,按照核准的募投资金投向合规使用债券资金,认真落实偿债措施,确保本息按期兑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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