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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水量

分配方案的批复

发改农经〔2018〕67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制订了《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为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水资源保障。

  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严格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优化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确保太湖水位和松浦大桥断面最小月净泄流量。

  四、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要组织制定太湖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