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7〕49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上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请示》(粤发改交通〔2016〕686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广州市重点区域、新区建设和南沙自贸区发展,促进区域交通一体化,提升综合交通枢纽接驳水平,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原则同意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考虑到建设规划项目合理工期安排,将建设规划期调整为2017-2023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加强设施、人员配备。同时,研究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多制式协同发展的新格局,对于连接城市副中心及郊区组团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优先采用市域快线。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进一步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四、本期建设项目要做好与铁路广州站、北站、东站、南站及南沙站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的规划无缝衔接,换乘设施工程应一次建成,可分期投入使用;不能一次建设成的,应充分做好预留。重要的地铁换乘枢纽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线路间同台换乘,不能同台换乘的,通过建设或改造配套换乘设施实现便捷立体换乘。
五、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