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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投融资方式 服务开放大局
推动对外投融资基金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8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更好地便于市场了解《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和政策导向,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这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更好地开展对外投资指明了方向。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国际产能合作产融协作的有力抓手,是金融支持企业创新开展对外投资的有效方式。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设立的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灵活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有效支持了巴基斯坦卡洛特水电站、埃塞俄比亚-吉布提石油天然气输送、巴西朱比亚和伊利亚水电站等一批重点合作项目,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我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对外投融资基金发展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基金缺乏募资来源,首期规模难以落实,基金无法正常运作;二是一些基金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完善,盲目决策,后续经营困难,造成较大损失;三是一些基金投资行业领域、国别区域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无序竞争、风险积聚;四是对外投融资基金统筹管理力度不足,监管制度、奖励惩戒机制、服务保障体系等方面有待完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针对当前我国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意见》,旨在促进对外投融资基金合理有序开展业务,引导各类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资金来源。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对外投融资基金是创新对外投融资方式的重要载体,既能拓宽募资渠道,通过灵活多样的运作模式为境外合作项目投融资注入新鲜血液;又能盘活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中长期财务可持续和合理投资回报。同时,中国资本通过对外投融资基金直接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促进国际产能合作,也有助于中国更好适应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制定《意见》过程中,我们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将创新对外投融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方式、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分别作为出台《意见》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提出了优化募资方式、提升运行效率、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服务保障4个方面共12项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
  问:《指导意见》提出的12项政策措施中有哪些亮点? 
  答:优化募资方式方面,《意见》重点对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国内各类机构依法合规通过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境外投融资业务;同时,《意见》提出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旨在厘清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募资来源,加强对地方财政性资金使用投向的引导,提升各类资本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的规范化程度。
  提升运行效率方面,《意见》重点对推动基金业务创新、鼓励按政策导向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要求,提出鼓励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的业务;严格限制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与国家外交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尽相符的业务;禁止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业务。上述做法有效衔接了74号文提出的“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融资基金业务发展方向,合理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融资风险。
  完善监管体系方面,《意见》重点对加强统筹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明确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出境内投资者赴境外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境内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对外投融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有关职能部门通过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境外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运作情况。我们将根据《意见》要求,充分履行各监管部门职责,做好对对外投融资基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依法合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强化服务保障方面,《意见》重点对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大力培育管理人才、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把主动防范化解对外投融资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针对当前一些对外投融资基金经营管理不善、内控合规监管缺位等问题,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加强法律和社会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提升对外投融资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问:如何使《指导意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答:《意见》是完善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文件。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意见》落实工作,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强宣介引导。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渠道和新媒体平台,对《意见》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举措等进行持续解读,同时及时回应舆情、解疑释惑,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形成合理预期。另一方面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委将与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意见》共同做好对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各类业务的指导协调、跟踪监督工作。我们也十分欢迎社会各界对有关工作多提意见建议,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