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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8年版自由贸易
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重要讲话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6月30日以第19号令,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本次修订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田”作用,在对外开放方面继续先行先试,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更大范围扩大开放、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全国负面清单开放措施基础上,在更多领域试点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农业领域,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采矿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与核燃料生产的规定。文化领域,取消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将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放宽至中方控股。增值电信领域,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28.8平方公里区域试点的开放措施推广到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同时,参照国际标准,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主要列示股比和高管要求,实现了与全国负面清单可比对。为保持延续性,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部分条目后,用括号标注了来自2017年版负面清单的有关内容。修订后,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由2017年版95条措施减至2018年版45条措施。